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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陕西:经费重点应用于支持各地就业信息化建设
2013-07-09 01:14:1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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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两部门下发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费、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费、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费、跨地区劳务协作费、创业服务费、档案管理服务费、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就业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通知规定,明确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基本来源。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筹措的基本原则是:以本级为主,本级筹措与上级补助相结合。省级补助主要用于保障项目支出部分。
    各地要认真落实《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规定和政策,切实将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根据其享有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经费补助政策。财政困难地区和县级及其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应给予适当补助。陕财办社〔2012〕1号第十条规定的“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经费补助范围,不再单独安排。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补助坚持“控制总量,分项预算,集中申报,统筹安排”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控制经费补助总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每年补助各地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控制在省级财政当年筹措的就业专项资金总量(指当年省财政配套的就业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补助之和)的5%以内,其中《陕西省就业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陕人社办发〔2013〕1号)执行期间,经费重点应用于支持各地就业信息化建设,确保全省就业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并接受人社、财政部门的检查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库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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