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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咸阳:劳模医疗费可“二次报销”
2012-12-11 02:00:4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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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日起,咸阳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始办理

本报讯 近日,笔者从咸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在咸阳市范围内,各级劳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还可进行“二次报销”。全国劳模提高15%的报销比例,省部级劳模提高10%的报销比例,市级劳模提高5%的报销比例。
    该市提高各级参保劳模医疗待遇的时间从2012年7月1日开始,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显示的时间为准,即劳模持2012年7月1日起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可以进行“二次报销”,时间为每周二(节假日除外)。
    按照规定,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市级劳模可持劳动模范荣誉(先进工作者)证书原件、医疗保险卡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前往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费用(病种结算疾病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费用,指的是该种疾病的医疗费用限额)扣除起付标准金后的15%、10%、5%予以“二次报销”。参保劳模住院医疗费用“二次报销”仅限于发生费用的当年度及次年度。
    从2012年12月1日起,咸阳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始办理所辖区参保劳模住院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并设立劳模服务窗口。
    据了解,该市目前有各级劳模1277名,医疗保险基金每年用于二次报销的费用在100万元左右。(张翟西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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