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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我省出台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2012-11-29 01:33:4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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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笔者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促进我省律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专职律师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律师事务所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单位直接向征收部门缴纳或由征收部门委托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难以核定或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难以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1993年1月1日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最早可从1993年1月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3年1月以后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可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缴费后,个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及1993年1月1日前在企业工作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待遇。(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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