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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加付25%补偿金
2012-09-20 02:16:3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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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省政府日前出台《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按照《规定(试行)》,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支付工资,将由人社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各级工会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工会应当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农民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规定(试行)》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试行)》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农民工的福利待遇,并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期间的工资。
    《规定(试行)》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预算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能按时落实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利用政府投资所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单位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并责令其提出限期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行性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督促其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规定(试行)》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农民工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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