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从市场骑电动自行车按喇叭通过,就遭到市场保安殴打,造成颅脑重伤,无钱医治,在省妇联的援助下,受害人拿到了赔偿并使行凶者受到了法律的应有惩罚。
2004年12月28日,西安某职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教师高波(化名)骑电动自行车带着妻子和孩子从西安某食品批发市场经过,当车行到减速带跟前,他怕孩子受颠想从减速带的豁口处通过,恰逢前面有几名保安,于是高波就按了按喇叭,没想到遭到一姓肖的保安的谩骂。双方发生了争执。为了不让孩子受惊,高波就忍着这口气把孩子和妻子先送回家。之后他又返回找保安肖某论理,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肖某随即拿起手中的钢管打在高波的头上,将其打倒在地,之后逃离现场。高波之妻当时正在市场寻找丈夫,听市场上有人打架,她迅速跑过来发现高波已躺在地上昏迷不醒,于是她将丈夫送往就近的医院进行救治。当时医生就要求马上手术。高波家人东借西凑上万元先让高波动了手术。之后的治疗还需上万元,为了能让高波继续治疗,无奈高波的妻子找到了省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法律服务站。
在维权志愿者高瑾律师的援助下,高波以故意伤害罪将保安肖某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到了法庭。同时将肖某所在的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也诉讼到法院。要求肖某为其伤害行为给高波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3455元。要求肖某所在的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后,肖某对起诉书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承认属实。肖某的辩护人以肖某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高波行为有一定过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肖某所在公司认为,肖某不是在履行职务时犯罪,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本案,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在市场巡逻值勤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持械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赔偿高波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2109.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所在的公司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
肖某和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对法院判决不服,又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上诉人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除已付的三万五千八百元外再赔偿高波六万三千元整,并于11月30日前付清。高波请求法院对肖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了感谢妇联的援助,高波家人特意给省妇联送了一面锦旗。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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