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
我们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声称未见文件,该咋办?劳动保障部门也未监督执行,我们该向谁反映?陈炳清
陈炳清同志:
《劳动法》第48条已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劳部发[1993]333号)和《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4]409号)都是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国家行政法规。
因此,任何用人单位借口未见红头文件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无法推卸其违法责任的。
对于企业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法行为,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企业职工也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所欠工资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拒发所欠工资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