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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女性 > 女工新闻 生孩子 你准备好了吗——职业女性的生育权益
2007-06-28 16:47:2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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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有一个很流行的说法就是,这一年是“金猪年”。于是很多女性都选择在今年生下她们爱情的结晶,因此全国的妇产科医院的床位和医护人员均告急。但是却有很多职业女性害怕因为怀孕而失去现有的工作或职位,于是迟迟不敢踏出“孕育下一代”的脚步。确实,对于绝大多数的职业女性来说,怀孕会对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例如休产假会中断工作,这可能让她们面临新的经济压力或就业压力。其实,只要准妈妈们保护好自己,了解自己在怀孕时应享有的权利和福利,就可以轻松、安心地生宝宝了。
    孕产妇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我国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条例》同时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作出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孕产妇有不被辞退的权利。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一种是怀孕解雇,又分依约定解雇和未依约定解雇两种情况,前者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未依约定解雇,则是指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自行解雇怀孕妇女。另一种是产后解雇,是指妇女在产后回到工作单位后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怀孕女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产假工资)两部分,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用掏钱。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例如一女职工月工资3000元,则生育津贴为每天100元,正常产假可补贴90天,双胞胎就是105天了。
    已经建立地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可以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参保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孕产妇可依法享受产假及哺乳时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想必有很多准妈妈担心生了孩子后如何准时给宝宝喂奶,因为她们在生产后很快又要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去,担心单位会不会给她们哺乳的时间。在《条例》中针对此项也有专门的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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