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工作上的纠葛,人事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两位公司女白领竟然在办公室内大打出手,最后造成陈小姐受伤。2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林小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3350.10元,并驳回双方的其余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的一审判决。
陈小姐与林小姐都是上海某净化公司的职工,且都是一级领导。陈小姐是人事经理,林小姐是总经理助理。去年8月21日,双方为单位考勤事宜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后经同事劝阻才作罢。在扭打过程中,陈小姐受伤。为索赔,陈小姐告至法院称,当天,林小姐因无法查到考勤资料,命令必须马上找给她。陈小姐建议不要以命令的口气对待员工,但林小姐却从座位上冲到自己的办公桌前,突然对自己打了一记耳光,随后用拳头猛击自己头部、颈部,致使头颈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及突发性耳聋。更有甚者,林小姐还撕坏了自己的裙子。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1635.12元、误工费2344.19元、交通费114.5元、财物损失16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诉讼费用由林小姐承担。
而林小姐却坚决否认打过陈小姐。称
事发前,陈小姐经常侮骂并一直寻
找麻烦。当天上午,陈小姐做好考
勤后由自己进行复核,因其改动了
密码,导致无法进入复核系统,故要
求帮忙,但遭拒绝,还开口辱骂。陈
小姐还坐回自己的座位,将耳机带
在耳朵上。自己跑过去拿下耳机要
其解释其行为,是陈小姐突然冲上
前抓住自己的头发,弄坏了项链。
且陈小姐当天穿的并非弄坏的那条
裙子。现提起反诉,要求驳回陈小
姐的一切诉讼请求,并判令陈小姐
赔偿项链损失800元,同时要求对
陈小姐的不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等。
法院认为,双方为工作事宜发
生争执,理应共同向上级领导反映
并予以解决。从证人证言的陈述来
分析,林小姐存在对陈小姐怀恨在
心的心态,在发生争议时,确有对陈
小姐进行殴打的行为,造成陈小姐
受伤的后果与林小姐的行为有直接
因果关系,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陈小姐要求赔偿财物损失费160元
之主张,虽然法庭审理中出示了破
损衣服实物,但提供的证据即证人
证言不能证明该衣物破损与林小姐
的行为有关,故不予支持。因陈小
姐的伤势轻微,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之主张,依照规定,不予支持。另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2000元,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处理。对于林小姐的反诉,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