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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维权 工会依法维权工作失而复得
2013-08-13 00:24:1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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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是职工的家,职工有困难遇到麻烦事,首先想到的是工会。王瑛(化名)是西安市某服务管理公司的职工,因被单位除名,来到市总工会信访室,哭泣着诉说,她丈夫是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儿子正上大学,全家人的生活就靠她不到两千元的工资。现在单位把她开除了,今后不知怎么生活?特来请工会帮她维权。
    因吵架被除名
    待她情绪冷静下来后,信访室工作人员听她讲述了事情经过:2013年4月8日晚在单位宿舍,她因琐事与同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双方动手撕打,事后部门领导对她们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双方写出书面检查。王瑛认为吵架是因对方的原因引起的,领导的处理不公平,拒绝写检查。王瑛原本身体虚弱,又未休息好,第二天上班时晕倒在单位的接待大厅,部门领导认为她是心存怨气故意晕倒,其行为有损企业形象,若不作深刻的检查就要开除她!由于她不懂政策,又听别人说开除后单位会给她几万元钱的补偿。王瑛心想给丈夫看病正需要钱,单位若能给几万元钱,也可解决一时的困难,就草率的答应。后来到有关部门询问才知道被开除后单位不会给一分钱,她后悔莫及,即刻去单位找领导,但为时已晚,单位对她的“除名”处理决定已下发。当她拿到《除名通知》时只感到天塌地陷,痛苦、失望……她欲哭无泪,这一切都是因自己不懂政策造成的,怨不得别人,第二天,她抱着一丝希望来市总工会信访室。
    市总工会信访室工作人员听了她的陈述后及时和她所在单位的工会联系,了解到她说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会还介绍说:王瑛是兼并企业过来的老职工,身体不太好,考虑她的实际情况,单位平时对她很照顾,安排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她跟同事们的关系处理的不是很融洽,事发当天饭店有接待任务,她的行为给企业形象带来极坏影响,事后本人态度不好,认识不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是经她同意后单位才对她进行“除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政策分析认为:第一、用人单位对职工“除名”无法律依据;经查,单位处理职工的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国务院已废止了该条例。第二、用人单位违返《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单位不能给劳动者以“开除”“除名”等行政处分,只能解除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本案中,女职工王瑛违返了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受到批评教育,但未达到第39条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可以说,单位对她的处理不合法。
    工会工作人员通过基层工会多次和用人单位沟通,单位承认对王瑛的处理欠妥,同意由市总工会信访室协调处理。经过工会工作人员多次和职工王瑛沟通,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帮助她分析事情的因果关系,使她认识到企业的形象和效益是通过全体员工的努力工作来维护和获得的,劳动者和企业命运是紧相连的。
    工作失而复得通过多次沟通、协调,王瑛转变了思想观念,为自已不懂政策而后悔,回到单位向单位领导做了深刻的检查,检讨了自己的不良行为影响了企业的形象,表示要引以为
    戒。单位行政领导接受工会的建议,专门开会研究,销了对王瑛的除名决定,给她重新安排了一份比原来收入更高的工作。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还给她办了一份“爱心助学”,帮她解决了儿子上学
    的困难问题。
    对这样的结果王瑛感到意外。她衷心感谢单位对她的照顾,表示一定珍惜失而复得的工作机会,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团结同事,决不辜负领导的关怀和希望。同时感谢工会对她的帮助,使她重新得到工作。她还特别为工会送来一面锦旗,表达她深深谢意。
    (张来周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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