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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维权 工会提供法律援助 农民工讨回公道
2015-04-21 09:28:0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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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7月,商洛农民工李有(化名)经人介绍进入西安某厂社区做保洁员。单位从来没提出与李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直到2014年,每月工资还是800元,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他每天工作时间从早上四点开始到早上七点结束,下午从一点半到六点结束,工作期间没有双休日,也没有法定节假日,还要负责24小时的下水值班。李有上有老下有小,干了这么多年也没有任何社会保障,他曾多次找单位协商缴纳社保的事情,均被单位拒绝。2014年7月7日李有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给单位送了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函件,并要求单位给以经济补偿。单位拒绝补偿,无奈之下,李有找到了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希望工会帮他维权。
  市总信访室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李有之后,通过产业工会与单位进行了沟通,单位态度强硬,始终不愿意解决此事。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市总信访室的法律工作者为李有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李有将用人单位上诉到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4年8月20日,西安市雁塔区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开庭审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李有出庭应诉。
  庭审中,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代表申请人提出五项诉求:1、申请人从2001年7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清洁工作,一直到2014年7月,持续劳动关系13年,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补缴2001年7月至2014年7月的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2、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申请人工资800元,明显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被申请人应补发申请人自2001年7月至2014年7月之间每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3、申请人自工作以来从未休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2—3倍的加班工资;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对申请人的诉求对方代理律师极力反驳,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否认李有是西安某厂社区的保洁员,他辩称该厂社区经过房改政策早已变成职工自己的房产,社区是全体业主所有,在厂社区工作的李有是在给全体业主打工,并不属于西安某厂的职工,因此要求仲裁员驳回李有的全部诉讼请求。针对对方律师的无理辩解,市总工会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以法律为武器,据理力争,当庭提供了《某某社区清洁工区域考核制度》、《某社区清洁人员奖罚制度》、《邮政特快专递》等证据,有力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重申有关劳动法规坚持自己的观点。
  经历了3个多小时的庭审,农民工李有看到了希望。
  2014年10月29日,李有接到了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电话,请他去领裁决书。他怀着忐忑的心情走进仲裁委拿到了仲裁裁决书,看完裁决书,李有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有补缴社保的请求,同时要求西安某厂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李有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9510元。李有及时打电话把这好消息告诉工会和家人。
  但是随后的情况又让李有陷入苦恼之中。他拿着裁决书找到了被申请单位,要求其支付裁决中的19510元时,单位负责人很不客气地对李有说:“单位马上就要被兼并了,我们就是一个空壳子,到哪都没钱,你爱找谁找谁。”
  李有拿着法律文书欲哭无泪,走投无路时他又想到工会。他拿着裁决书又来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在工会的帮助下,李有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5年1月14日,李有高兴的给工会信访室打电话说他的钱已经拿到了。在工会的帮助下,历时半年,农民工李有的维权官司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张来周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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