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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维权 山西双重劳动关系首获认可
2010-01-05 02:23: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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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谁用工谁缴费。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健表示,除此之外,该 《条例》还有许多新的亮点。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着眼于为国有企业待岗职工寻求就业机会,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据 《条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据介绍,该 《条例》的另外一些亮点包括:明确规定报到之日即用工之日,同时要求,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特殊人群劳动保护上有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内退协议的,劳动关系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内退协议约定,对于使用退休人员以及勤工助学学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 《条例》还针对山西省矿山企业用工集中、风险较大的特点,规定井下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0个小时。
(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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