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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维权 西安市工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单位裁员要依法
2007-11-27 09:58:5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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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先后接待数起上访者反映,单位解聘、辞退他们一不给书面通知,二不给经济补偿,一句话就叫走人。
    例一:西安某公司于1998年8月聘用胡某到单位干计件工作,双方签订了10年期劳动合同。由于工作表现较好,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今年8月,单位口头通知解聘他,不给经济补偿,胡本人提出质疑和领导理论。领导答复说:“因你是农民工,就不能给经济补偿”。无奈中胡某上访到市总工会,经信访工作人员多方调解,最终单位向胡某支付了6000多元经济补偿。
    例二:西安某高校清洁工查某,1985年经人介绍到该校做清洁工,双方每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直到2000年,该校的后勤服务部门改制为社会化管理,更名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领取了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某在该公司仍为清洁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9月,单位指派班长口头通知查某被辞退,并限期移交工具及工作服叫走人。查某为此多次找该校领导及办公室负责人,协商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未果,直到同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之后查某起诉到碑林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仍以超时效驳回。查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经法官主持给予调解,校方给予查某5000元的经济补偿,了结了这场劳动纠纷争议。
    例三:西安市莲湖区某小学勤杂工刘某,1983年经人介绍到该小学担任烧锅炉、传达、清洁工等,工作了24个年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2007年9月,单位口头通知他被辞退,不给任何经济补偿。为此,他多次和校长交谈,答复是:“你是临时工不存在给经济补偿”。刘某遂到主管上级上访。经局长批示:“要求小学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但小学领导仍坚持不给。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进入法律诉讼渠道,依法讨要公道。<评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各用人单位为了精减用工,规避法律规定的经济负担。裁减人员并不违反法律,是无可厚非的。但依据劳办发[1996]215号《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二)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综上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提前天30日以书面通知,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以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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