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用工权责 保障基本权益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讯(全媒体记者 牟影影)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供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参考使用,旨在贯彻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着力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
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本次发布的参考文本紧扣超龄劳动者就业特点,针对性设置十章24项条款,明确用工权责,筑牢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防线。
在社会保险方面,参考文本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结合超龄劳动者社保现状实行分类保障机制:对于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原有退休社保待遇不受用工行为影响;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双方可通过平等协商约定补充保障方案。
参考文本明确协议期限可选择固定期限、项目任务期限两种模式;明确用人单位需结合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身体状况等安排合适的工作内容,合理确定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其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细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明确超龄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休息休假权利;劳动报酬划分固定月薪、计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多种计发方式,明确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超龄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
在争议处理方面,参考文本明确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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