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陕西工人报讯(全媒体记者 薛生贵)3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获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职责体系方面,该条例明确,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需协调驻地部队协同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创新宣传报道形式,通过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推出优秀文艺作品、宣传先进典型、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
该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学生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在保障措施上,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不得增加学生额外负担,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支持国防教育。纪念馆、博物馆、军史馆、军事训练场所等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免费或优惠开放。符合条件的场所可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基地应当对军队人员、退役军人和学生免费开放,并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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