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王何军)5月10日,记者获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7号),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全省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类区及标准,其中:一类区1944元/月,二类区1845元/月,三类区1755元/月。调整后,最高标准从1755元提高到1944元,最低标准从1575元提高到1755元,人均增加180元,增幅11 %,其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和增长水平同步。
《通知》强调,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发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白子璐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