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赵院刚)11月5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21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个人进行招生或接受委托进行招生。
将实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许可制度,严禁无证办学。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开展办学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范围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助学,高等教育专科、本科阶段课程助学,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项目。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质、资格。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学生入学后要求退学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相关手续。机构及其举办者不得面向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募集办学资金。
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机构,给予3个月整改期。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年度检查结果变更为“基本合格”;复查仍不合格的,停止招生。
责任编辑:胡睿琳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