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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陕西省律师条例》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2-07-28 18:04:24来源:陕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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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7月28日,《陕西省律师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包括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职业保障和监督管理、律师协会、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个章节共六十条内容。

  《条例》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条例》明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依法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除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外,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推行电子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律师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公安、海关、金融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核实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明确,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利益冲突审查、风险控制、质量控制、人员管理、培训教育、年度考核、违规律师辞退、投诉查处、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等方式兴办企业,不得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法定设立程序或者终止程序办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投诉、举报。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条例》规定,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除执业律师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探索建立公司化管理模式;鼓励律师事务所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分所;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法律服务。

  据悉,陕西现有律师1.3万余人,是西北地区唯一一个律师人数超过万人的省份。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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