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的决定(2022年4月29日榆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满足全民健身需求,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鼓励公民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
(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等赛事活动;
(四)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和国民体质监测;
(五)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六)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委、教育、财政、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要,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小型足球场等健身设施,构建城镇社区15分钟健身圈。
老城区要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建设完善健身设施,鼓励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增加开敞式健身设施。新建城区要结合城市留白增绿,科学规划社区全民健身中心,建设与生产生活空间相互融合、与绿环绿廊绿楔相互嵌套的健身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习惯,因地制宜配置和建设多功能运动场、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居民参与全民健身创造条件。
五、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区体育设施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因地制宜配建体育设施。不具备标准体育设施建设条件的老旧小区,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体育设施。
六、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运营维护需要和服务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以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在全民健身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七、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应当向社会开放。新建公办学校规划设计的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开放条件。已建成且有条件的公办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体育设施安全隔离改造。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民办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形式给予支持。
八、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形式,培育休闲运动项目,扶持推广传统运动项目,传承发掘民间民俗体育项目,结合本地传统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组织开展徒步、骑行、马拉松、漂流、冰雪等运动,打造具有本市特色的品牌赛事活动。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民丰收节、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创新适合农村居民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推广普及广播体操、工间操;有条件的,可以定期举办职工运动会或者形式多样的健身赛事活动。
九、学校应当实施国家学生体育锻炼标准,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足体育教师,开齐开足体育课程,指导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大课间活动和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学生至少掌握一项运动技能,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鼓励开展校际联赛。
学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校外体育活动。
十、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发挥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势,组织公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传授体育健身技能,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医务工作者等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开展进学校、进社区等志愿服务活动。
十一、市、县(市、区)体育、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行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普及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相结合的检查方式,为不同个体提供针对性的运动健身方案或运动指导服务,发挥全民健身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的教育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弘扬健康新理念。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全民健身的宣传报道,设立全民健身栏目,营造积极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围。
十三、本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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