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郝佳伟) 5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我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依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夯实政府和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
办法明确,有关单位应当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办法明确,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犬只狂犬病免疫程序,定期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免疫接种点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接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动物强制免疫实行畜禽标识和档案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区域防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生物安全隔离区、动物疫病净化场等动物疫病分区管理制度,鼓励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动物饲养场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管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动物防疫人员入户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犬只保定。
办法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猪牛羊等动物在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检疫。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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