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王何军)3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大为作关于《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全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根据决定草案,我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原名额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名。
郭大为在说明中表示,根据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二十九人至五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不超过六十一人;设区的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据此,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上下限和最高限比原来均增加了10名。根据这一规定,在决定草案中,对我省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原名额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名。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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