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转移,统一适用3%的最低税率
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 实习生 童露雅)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决定批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方案》明确规定,我省契税的适用率为3%,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不实行差别税率。
我省适用税率这样确定,主要是考虑多年来一直执行3%的契税适用税率,运行比较平稳,建议保持现行税负不变;同时,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统一适用3%的最低税率,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方案》还明确了特殊情况下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办法。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下一步,我省各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部门,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配合机制,及时共享涉税信息,切实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另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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