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5月14日上午,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
根据自愿报名情况,由业主、物业服务人员、开发商、街办、乡镇、社区居委会、相关专家学者、物业协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19名代表组成的听证陈述人进行听证陈述,10名听证旁听人提交书面意见。陕西日报、陕西工人报、华商报、西安日报等10余家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
据悉,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内容(已公布在陕西省人大网[http://www.sxrd.gov.cn]),决定就下列事项进行听证:
1、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外,另有五种情况可以认定为业主。是否合理适当?
2、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章第四节专节创设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组建条件和方式、人员构成、职责范围、任期等作了明确规定。此规定是否必要?对规定内容有何意见?
3、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经费、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方式。对此规定有何意见?
4、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九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对此规定有什么补充修改意见?
5、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十八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区域的11种禁止行为。对此规定有什么补充修改意见?
6、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公共收益的归属、用途、管理等作了规定。对此规定有什么意见、建议?
7、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分别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并报送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非法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高空抛物,违法出售、附赠停车位等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对增设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处罚幅度的适当性有什么意见?
8、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其他意见、建议。
另悉,按照立法计划,本月即将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将通过《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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