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显示
陕工网讯(记者 王何军)1月20日,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所作关于《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显示,修订草案对省人大代表履职作出原则要求,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大会公开转播的相关内容。
说明显示,2018年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了议事规则的修改工作,在认真学习宪法修正案、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认真调研和听取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人大意见,全面总结我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建议稿。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情况,对我省议事规则再作修改完善。从2020年8月开始,同步跟进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审议修改情况,对我省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提出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经2021年1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议案。
本次修订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增加“第一章总则”、“第九章公布”、“第十章附则”。还明确了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和议事原则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和会前有关准备工作,并对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主持和决定事项作了补充完善、对相关工作报告审议程序进行了完善。
修订草案对省人大代表履职作出原则要求,增加第三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修订草案在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有关列席会议、选举、辞职、代理、罢免、质询等规定中增加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省监察委员会。
在第二十条中增加了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大会公开转播的相关内容。
在第三十六条增加“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通过的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依据《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进行宪法宣誓”规定。
另外,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提出议案主体的规定,删去了第二十一条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胡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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