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草案表决稿)》,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总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考核体系并纳入森林资源和林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机构要协同防治职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要协助做好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现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优化树种结构,优先选用乡土树种适地适树营造混交林,避免大面积单一树种人工纯林,增强森林抗御有害生物侵害的能力。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制作、使用的林业植物检疫二维码应当包含林业植物名称、产地及其他相关检疫信息。禁止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示范区、开发区、新区和港务区等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条例还规定了发生突发疫情追加预算、森林保险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评估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以及听证规定等内容。
责任编辑:胡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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