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薛生贵)9月27日,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永安作了关于《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韩永安介绍说,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在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总责、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考核体系的规定;增加气象、军民融合等部门机构协同防治的职责规定以及国有林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协助做好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的规定。
在预防、检疫和治理方面,增加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部门对疫情报告处置的规定;增加禁止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示范区、开发区、新区和港务区等的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以及公益林、商品林和重点区域以外的其他林木有害生物治理责任等规定。
草案修改二稿将应急预案批准制改为备案制,对重点预防区区域范围分项作出规定,删去普查和专项调查周期的规定;对发生突发疫情追加预算作出规定,并明确规定森林保险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评估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对违法行为种类、处罚幅度作了修改完善和调整,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立法实践,还增加了听证的规定以及法律适用和民事、刑事责任的规定。
责任编辑:胡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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