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3月24日,在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决定提出,省、市应当建立传染病专科医院,县级应当在综合医院设置符合标准的传染病病区和传染病门诊。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应当统筹设置传染病病区,平时综合利用、疫时救治专用。加强各级传染病防控机构建设,按照常驻人口比例标准配备疾控机构人员,加大对承担防疫防控职责公共卫生机构的基础建设、实验室装备等相关投入。加强公共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健全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等机制。持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和分级诊疗等制度建设。
在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方面,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做好应急资金储备,在突发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并完善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度。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将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重大疫情期间,打通互联网医保支付通道,及时满足人民群众正常就医用药需求。
决定规定,将卫生医疗应急物资保障纳入全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常态医疗应急物资生产、保障、储备、物流配送企业名单,科学调整储备的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建设省级卫生应急战略储备,做好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决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要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职责,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把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纳入村(居)委会和城乡社区工作职责。
决定对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领导指挥体系、疫情救治机制、坚持中西医结合、加强科研攻关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支持一线临床技术创新,及时推广有效救治方案。
决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人文关怀,做好一线医护人员表彰奖励和优待优抚等工作提出了要求。对主动积极参加疫情救治的一线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和聘用时优先。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决定明确,个人应当遵守卫生基本规范和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
决定规定,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胡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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