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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17-04-06 10:51: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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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兰增干)4月1日,《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12年8月5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这标志着我省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有了新依据。
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政府于今年2月28日发布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相比起我省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此次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在我省建立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为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奠定了制度保障。
省公安厅承诺,流动人口拿到《陕西省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1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据悉,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等不收取费用。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之前,继续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和陕西省财政厅核定的15元的收费标准。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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