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来自眉县的农民工孙康强诉陕建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在西安市新城区人力资源市场正式开庭。孙康强要求陕建五公司与其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双倍工资。据悉,这是西安市今年首次公开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
今年4月15日,孙康强来到西安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职工住宅楼工地,当上一名外墙保温建筑工。当时,孙康强了解到,该工地的项目经理部隶属于陕建五公司。没料到,干了一个多月,孙康强就发生了意外。5月25日,他从21楼摔至9楼,虽性命保住,但全身多处骨折,肺部积水。事故发生后,工地派人将其送至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工地又派专人和他商谈,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其无法律关系。孙康强认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陕建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支付其4月15日至5月25日的双倍工资,计2700元。待工伤认定后,还将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陕建五公司代理人称,因施工生产需要,公司与西安新中岩工贸有限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将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职工住宅楼工程中的住宅楼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新中岩公司。因此,他们认为,孙康强实际是与新中岩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其相关工资应由新中岩公司承担。
仲裁庭上,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激烈的辩论。庭审结束后,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范兴华对案件进行了点评。他说,今年,新城区仲裁委受理的确立劳动关系和工伤争议的案件达47起、占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一。为此,希望通过该案的公开审理,能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别人介绍或招工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在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在劳动过程中收集工牌、工资单、考勤单等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明确,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建筑类用人单位应在进行工程分包时,对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如果将工程分包给一个不具有承包资质的单位,就要对劳动者的工资等事项承担用工责任。 (李艳 刘晓菲)
责任编辑:sxworker
校对: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