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浪灼人,酷暑难耐。可是一些行业的劳动者不得不坚守岗位:建筑工人挥汗如雨,为城市建设出力;环卫工人顶着烈日,忙碌于大街小巷;公交司乘人员冒着中暑的危险,为市民提供出行方便;汗流浃背的交警疏导着交通……随着炎炎夏日的来临,防暑降温的话题再一次被人们提起。
在我国,关于高温福利唯一可以参照的规章制度《防暑降温暂行条例》,46年来从未做过调整。这一条例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做了模糊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导致一些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以没有相关依据为由,明目张胆地拒绝员工索取降温费的要求。而相关部门也因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无从下手。
我省没有对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强制性规定。除了各个学校每年暑期按规定放暑假、不准补课外,似乎只有建筑领域规定:当日预报气温超过38摄氏度,中午12时至下午3时,建筑工地禁止施工。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我省维护高温下劳动者权益的部门不怎么明确。6月21日,记者电话连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咨询我省降温费标准。对方告诉记者,这以前归劳动厅安检处管理,可机构改革后,安检处不存在了。因此,他也不清楚现在的监督部门在哪个单位。
我省防暑降温实行什么标准?据了解,《关于调整防暑降温补贴标准的通知》(陕劳人安发[1986]178号)是我省目前对防暑降温规定最全面的法规性文件,它规定了防暑降温的时间、享受人群、开支办法及标准。这么多年来,只是在1995年1月1日出台的《关于调整西安地区职工防暑降温的通知》(陕劳发[1995]211号)调整了相关标准,具体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调至2元;其他工人(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每人每天调至1.2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每人每天调至1元。而其他地区仍执行1986年的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两角以内,其他工人(含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天在一角内。
在发放降温费方面,不同单位有很大差异。国家机关、效益较好的企事业单位能保证足额、甚至超额发放降温费、降温品。用有些人的话说,现在是“吹着空调的人拿着降温费” 。而那些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公交司乘人员、促销的大学生,他们大概还不知道什么是降温费呢!在西安市西门外等待用工单位的油漆工童师傅听到记者问起降温费,扑哧一笑说:“现在有活干就不错了,还谈什么降温费。”由于工作难找的缘故,降温费已经成了边缘问题。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张老师说,他们接待咨询的大多为劳动争议,还没有涉及到降温费的问题,“养老保险都普及不了,哪能谈得上降温费!”
《防暑降温暂行条例》无法满足现实的防暑需求。如今,各行各业都面临着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尤其是日益发展壮大的第三产业,如餐饮业的厨师、烈日下的促销员、送水工、快递员等。
烈日当头,劳动者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当劳动者作业地点气温高于37摄氏度时,企业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中暑而死亡或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将视同工伤而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明文规定,高温津贴不包括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内。
此外,《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具体为患有心血管疾病,例如心脏病、高血压、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的劳动者不能从事高温工作。
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一工作人员说,政府要发挥规范作用,对野外、高空、暴热等条件下的劳动者应做出具体的保障规定,比如规定气温多少度以上停工,有的工作可以换到晚上,不能停工的要有时间限制,还要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防暑防热保障等。他补充说,有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后,政府就可以出动劳动监察部门,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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