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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检察院监督法院判决 打工仔讨得工伤赔偿
2006-07-13 11:36: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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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监督了一起民事赔偿案,因工受伤的“打工仔”刘成亮终于获得了一次性赔偿5万元。
  2002年8月,刘成亮在陕西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干活时不慎跌伤。同年10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确认刘成亮为工伤,2003年1月,经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三级伤残。后刘成亮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却被认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第三人尹光红(包工头)仅存在劳务关系,刘成亮的申诉遭驳回。 
  2003年2月13日,刘成亮不服仲裁,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司和尹光红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成亮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被告第三人尹光红赔偿刘成亮经济损失4万余元,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对刘成亮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不服判决的刘成亮找到了雁塔区检察院。该院审查后认为,刘成亮与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于是提请西安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后,雁塔区法院虽再审,却依然维持了原判。此后,刘成亮向西安市中级法院上诉,雁塔区检察院民行科及时与西安市检察院联系,对该案二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今年5月,经西安市中级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公司与刘成亮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尹光红及公司除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一次性赔偿刘成亮5万元。

关键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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