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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补缴社保费要执行新规定
2006-07-17 10:43:1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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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
   我自2001年3月拖欠社会养老保险费至今,共计5年多。今年我去当地社保处补缴2001年3月至2005年12月31日的社保费。接待人员说:“要按新规定补缴,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请问:2005年12月31日前拖欠的社保费也要按新政策办吗?读者  王方明
王方明同志: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同时明确“本决定自发布之日(即2005年12月3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因为你是今年去缴费,故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按新规定缴费是正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但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只能认为你是与社保经办机构协商按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不能认为你是补缴间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所以不能按照间断缴费期间的缴费基数比例采取补缴的形式缴费。百事通
关键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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