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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树木遮挡业主家中光线 法院判决依规修剪
2026-06-08 08:43:48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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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海燕

  正午时分本来阳光最好,但上海市民胡女士的家中仍显得昏暗,窗外的光线被一棵形如巨伞的樟树挡得严严实实。这棵树虽然种植生长在隔壁小区,但距离胡女士家仅5米左右。

  几年来,在胡女士的多次反映下,隔壁小区对这棵树进行过一次修剪,但次年便因小区住户反对而作罢,胡女士便以日照权益受损为由,将隔壁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希望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对樟树进行规范修剪,恢复房屋的日照与采光。”胡女士表示。被告业委会称,涉案树木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曾作简单修剪,但原告认为效果不佳,要求加大修剪幅度,引发本小区部分业主反对,物业遂无法继续修剪,被告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待投票通过修剪方案后再行实施。

  涉案树木是否对胡女士的相邻权构成妨碍?经调查,法官发现,隔壁小区内部的大部分樟树均得到修剪,唯独靠近相邻小区一侧的樟树多年未规范修剪,其中就包含涉案樟树。该树呈现“上大下小”的形态,形如巨伞,高度已超过相邻小区的六层楼顶,将胡女士等低层住户的光线遮蔽严实,采光受阻的程度已超过相邻关系的合理容忍限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业委会主张“原告请求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的辩解,于法无据。

  从举证责任看,被告称拟通过业主大会确定修剪方案,但至今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也未说明具体可行的修剪方案。

  从程序看,依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原告主张的“常规修剪”无需征求三分之二业主意见,也无需经业主表决过半数同意,绿化养护单位可直接实施,不须经业主大会投票。

  从法益平衡看,绿化权益不应优先于业主采光、日照等基本居住权益。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兼顾相邻方利益,遵循民法典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以保护绿化为由长期牺牲他人基本采光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对涉案树木进行规范修剪,消除对原告房屋日照、采光的不利影响。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业主而言,如遇类似问题,应首先向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提出书面修剪请求,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诉讼维权。

  (摘自《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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