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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榆林市设立劳模荣誉津贴
2014-05-13 09:37:1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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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5月13日
  本报讯 为充分发挥劳模的骨干带头作用,榆林市首次设立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从2014年起,全市1300余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年将享受到政府发放的劳模荣誉津贴近190万元。
  具体发放标准为:全国劳模中职工劳模每人每年2000元,农民劳模每人每年5000元;省(部)级劳模中职工劳模每人每年1000元,农民劳模每人每年3000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省(部)级劳模对待;市级劳模(五一奖章获得者)中职工劳模每人每年800元,农民劳模每人每年2400元。荣誉津贴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由市总工会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统一发放,以后根据增减情况,逐年核实预算安排。
  据了解,为了加强劳模管理工作,榆林市总工会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模范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并于2012年设立了困难劳模救助基金。考核要求劳模除在完成本职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方面成效显著外,还应在本人所在区域和单位有较高威信,且群众公论好,能自觉积极地参与当地的公益活动,主动扶贫济困,时时处处能起模范带头作用。考核中,对评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合格”的提出改进意见,“不合格”的及因犯罪受刑事处分和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享受劳模荣誉津贴,同时按劳模管理职级权限做出或申请处理。
  (刘海英崔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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