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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企业工会主席替职工维权被企业解职
2010-08-17 01:45:5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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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8月10日从广东省中山市总工会获悉,在得知中山市三角镇一家电镀公司的工会正、副主席因为员工维权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后,中山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并介入此事,目前已派专人进行调查。
    据了解,2008年5月,该电镀公司应职工的要求成立了工会,经职工推选,时任公司保安队队长的周先生和副队长杨先生分别兼任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公司工会的成立还得到了三角镇总工会的支持。
    2009年9月,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向公司提出发放高温补贴、防尘费和足额发放加班费等建议。在三角镇劳动部门的协调下,电镀公司一经理代表企业老板承诺,只要符合国家规定,公司一定会支付高温补贴等费用。
    2009年10月,这家电镀公司被转让给一位 “卢老板”。杨先生于是代表员工与 “卢老板”沟通,但 “卢老板”对先前的承诺均予以否认。正当企业工会向镇工会和劳动部门寻求帮助时,该电镀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调整工作岗位,解除了周先生和杨先生工会主席和副主席职务,同时将他们调任为 “绿化清洁员”。两人认为,公司借换岗实施打击报复,要求回原岗位工作,被公司拒绝。之后,两人开始向劳动部门投诉,并于2009年12月18日离厂。
    2009年12月24日,公司发出通知,称因两人连续旷工3天,要求其在4天内按时上班,否则按公司管理规定处理。因两人未能如期回公司上班,12月30日,公司以二人连续旷工7天为由,单方解除了与二人的劳动合同。
    两人随后请求劳动仲裁,但未获得满意答复,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打击报复工会工作人员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两人确实存在旷工行为,已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因此无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法院还称,对于两人提出的因遭到打击报复索赔要求,法院建议到劳动仲裁机关进行处理。
    目前,两位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
    中山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告诉笔者, “我们正在调查了解这一事件,一旦有最新消息将会向上级工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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