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工 > 一线风采 法律会还童工们怎样的公道
2007-06-20 11:16:20来源:
分享到:
  字体:【
   连日来,山西黑砖窑事件震惊国内外,无论是媒体还是民众,都对黑窑主惨绝人寰地迫害和压榨农民工和未成年人表示极大的愤慨。虽然案件的追查还在继续,但笔者却迫不及待地想知道这些泯灭天良的黑窑主们将受到怎样的惩处?会不会像以往的黑窑主们那样坐上几个月的牢,外缴几千元几万元的罚款就了事?
    众所周知,山西黑砖窑这样的现象其实在全国各地已存在多年,且时常被媒体披露和被警方查处,然而在网上简单地“百度”一下就会发现,那些“黑窑主”受到的惩罚实在是太轻了!
    2004年12月,安徽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审结一起强迫职工劳动案件,以强迫劳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毕某等6人两年零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到2000元。吴某等人先后将外省籍民工罗某等5人招聘到涡阳县耿皇乡王楼的窑厂打工,并指使他人殴打、监禁罗某等民工,以强迫他们继续劳动。
    安徽籍的李更新承包山东文登市东泉建材厂 (原姜家窑窑场),与被告人于永芳共同管理该厂,2006年2月份他们通过中介公司招收了一批外来民工,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强迫工人进行劳动。2006年11月16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被告人于永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王会亮、张涛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6年9月至11月,来自全国各地的20余名打工人员被骗至河南中牟县一砖窑场,成为一群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包身工”,每天至少要工作20小时,吃饭不准超过20分钟,上厕所不准超过3分钟,即使如此仍被包工头用棍夯、用锨打。2007年5月,中牟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监工操建军、张有华、马建超、孔海新的行为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这些犯下令人发指罪行的“黑窑主”们竟然不用将牢底坐穿,而此时,他们当中的很多人早已重获自由,也许已在某个窑场的角落里开始奴役新一批的农民工了!
    不过这些判例确实是有法可依。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新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本是一条落实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利和自由的新增条款,却为 “黑窑主”们打开了逃避应受惩罚的方便之门。
    然而,稍微认真地分析一下就能看出,刑法第244条只有在单位合规合法、劳动关系合规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这一条处罚规定只能适用于合法机构偶尔的强迫职工劳动行为。黑窑场这样有计划有预谋大规模奴役公民,绝对不应该适用刑法第244条,黑砖窑与“单位”根本不是一回事,童工与“职工”也不能同日而语。
    对山西洪洞县黑砖窑的这类惨绝人寰的极端案例,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进行调整。其一,可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厘清刑法第244条的适用范围,对恶意开展奴役劳动的行为可在刑法中单独增加处罚条款或明确其适用现有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其二,可考虑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引入反人类罪或反人道罪的概念,一方面可以借此概念对规模性奴役公民的首恶元凶给予严惩,另一方面也能使国人对人道主义有更加切身的体会和理解。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