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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工 > 一线风采 职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2007-09-05 19:45: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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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李亚杰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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