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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09:03: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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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就业促进法虽已颁行10年,公平就业的相关规定也已深入人心,但在现实中各种地域歧视、学历歧视、健康歧视、性别歧视、户籍歧视等可谓五花八门、防不胜防。而在维权路上,求职者更是屡遭“玻璃门”。(5月19日《工人日报》)

《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也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并且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种种明文禁止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之下,隐藏的各种就业歧视依然在社会中盛行,成为毕业生就业面临的一大挑战。就业歧视问题比较突出的,如性别歧视、残疾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体貌歧视等,让人哭笑皆非。诸如教育部在《关于做好2017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凡校园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院校、性别、民族等歧视性信息。但是事实上,各种就业歧视现象依然严重。

各种就业歧视背后是对学识和能力的不尊重,更反映出某些招聘单位人才观的不成熟。诚然,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除了大环境的市场变化和专业设置与现状脱节以外,很大程度上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倾向和社会风气有关。有些单位认为中国市场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对人才的筛选更显得苛刻,从而导致对地域、性别、工作经验、学历等就业歧视现象泛滥。国家对百姓生育现况缺乏足够的扶持配套措施导致的性别歧视等,这些可以通过制度的调整去改变,但有些歧视是文化和观念方面的,比如地域歧视,一时无法彻底扭转。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对就业歧视至今没有确切含义的概念,尽管我国也在努力通过立法消除就业歧视现象,但是很多情况下实在说不清道不明。尤其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就业歧视缺乏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执行标准,致使有的企业在招人、用人上钻了空子,隐性地设置一些就业壁垒,而求职者却投诉无门。尤其令人尴尬的是,虽有法律、法规的明文禁止,但相关企业受到的处罚却少之又少,更多的是靠社会舆论的抨击。

眼下,当务之急是在法律上确定一个可操作化的歧视认定标准,提高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能力显得十分必要。面对难以消除的各种花样歧视,成熟应对更为重要。时下,有关立法部门亟须在法律上确定一个可操作化的歧视认定标准,以提高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能力。同时提高就业歧视的违法成本,以法打破就业歧视维权“玻璃门”。作为企业等用人单位应该明白,在招聘过程中的目光短浅,不仅仅伤害的是求职者,更是对企业自身的不负责任。所以,规避就业歧视,需要从制度设计、观念更新等方面去完善,也需要我们勇敢地向就业歧视说不,在遇到就业歧视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和保护。左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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