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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今起,西安、咸阳、宝鸡等地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细则公布!
2023-12-27 08:47:06来源:陕工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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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

实施机动车单双号尾号限行

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按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至红色预警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12月27日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现就西安市(含西咸新区)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
        二、限行区域: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终南大道、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延西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三、限行规定: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施单日单号限行、双日双号限行。即单日限行车牌尾号为1、3、5、7、9的车辆,双日限行车牌尾号为2、4、6、8、0的车辆。
        四、柴油货车还应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7号)要求执行;过境货车还应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8 号)要求执行。
        五、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止通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
        六、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七、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喷涂专用标识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救助专用”或“西安救助”标识的专用民政救助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七)执行任务的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察车辆。
        (八)“使”、“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九)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的肉、蛋、奶等),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八、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期间,《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继续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暂停实施,本市其它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解除或降级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随即终止,次日起继续执行工作日机动车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特此通告。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关于应对重污染天气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按照《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至红色预警并启动Ι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自2023年12月27日0时起,对在咸阳市城区及南部六县市(兴平市、武功县、泾阳县、三原县、礼泉县、乾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市城区及南部六县市启动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在原公布限行区域内全天24小时实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单、双号限行(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即公历日期单日限单号(单号为1、3、5、7、9)、双日限双号(双号为2、4、6、8、0)。同时,市城区暂停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02

        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特殊车辆除外)。禁止建筑垃圾、混凝土罐车、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03

        以下特种车辆不受限制:

        (1)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国家发改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定义的新能源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3)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
        (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环卫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应急车辆;
        (6)“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经市粮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7)“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8)用于重大活动保障,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的车辆。

04

        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临时交通管理措施解除时间另行公布。

        12月27日起,市主城区主要公交线路实行免费政策,请广大市民绿色出行。

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12月26日
 


鄠邑区:
 
        12月26日22时,鄠邑区接市重污染应急办转来《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至红色预警的通知》(市重污染应急办发〔2023〕15号)。
 
        鄠邑区按照《西安市鄠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版)》规定,同步发布预警升级指令,自12月27日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区重污染天气各成员单位需要落实的措施中,包含:公安鄠邑分局组织实施自2023年12月27日实施7:00-20:00 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工作(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阎良区:
 
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分局
西安市阎良区交通运输局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分局
关于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按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至红色预警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12月27日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现就阎良区(航空基地)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
 
        二、限行区域:阎良区行政区域内:西禹高速以东、关中环线以南(不含关中环线)、新兴路以西(不含新兴路)、环机场路以北(含环机场路)围合区域。
 
        航空基地行政区域内:西禹高速(不含西禹高速)以东、人民路以南、迎宾大道以西(含迎宾大道)、蓝天三路(不含蓝天三路)以北围合区域。
 
        三、限行规定: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施单日单号限行、双日双号限行。即单日限行车牌尾号为1、3、5、7、9的车辆,双日限行车牌尾号为2、4、6、8、0的车辆。
 
        四、柴油货车还应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7号)要求执行。
       
        五、全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止通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
 
        六、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七、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喷涂专用标识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救助专用”或“西安救助”标识的专用民政救助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七)执行任务的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察车辆。
(八)“使”、“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九)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的肉、蛋、奶等),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八、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期间,《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分局 西安市阎良区交通运输局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分局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暂停实施,本区其它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解除或降级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随即终止,次日起继续执行工作日机动车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特此通告。
 
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分局
西安市阎良区交通运输局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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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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