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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职工迟到称事出有因 单位劝辞是否该接受
2021-03-22 10:26:02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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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事通先生:

  我于三年多前应聘进入公司工作,几天前,部门新来的经理与我谈话,让我自己提出辞职,否则公司将以违纪为由开除我。经理称,因为我一个月内两次迟到,无视公司的考勤纪律,所以要严肃处理。但我迟到都是有原因的,一次是自己的车在路上抛锚了,另一次则是自己的车子被小区里乱停放的其他车辆堵住了。两次突发事件,我都第一时间打电话向经理报告过,经理当时也没有说什么。而且,公司规章制度里也没有迟到两次就要开除的规定。 读者 林倩

  林倩同志:

  你好!解除职工合同并非如这位经理说得那样简单。一是,公司要有合法、明确的规章制度。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严重违纪”的,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难看出,违纪一定要是“情节严重”才可以。另外,合法的规章制度不但是指内容合法,程序也要合法。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一是,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二是,公司必须要有职工严重违纪的证据。因为用人单位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多个证据要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对员工违纪事实加以证明。

  因此,你不需要辞职,就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公司仅据此解除你的劳动关系,是不妥的。如果公司执意解除,你可以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百事通




责任编辑:宁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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