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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擅自泄露新冠肺炎患者信息应承担三种责任
2020-03-02 17:30:38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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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由于种种原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的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被向外界泄露的现象并非个别。请问:擅自泄露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读者  李娉娉

李娉娉同志:

擅自泄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个人信息,应根据不同情形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公民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也不例外。如果擅自泄露:一方面,应当追究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分别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另一方面,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再一方面,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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