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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用人单位骗保 严重者处刑罚
2018-11-02 14:49:08来源: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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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遵循的是雇主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的法律责任是多方面的,伴生的风险也是多方面的。了解风险才能管理风险,管理风险才能防患于未然。那么,关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哪些行为是违规违法的,会受到相应处罚呢?时报记者 张玮

  市民来电

  小曲刚刚工作半年左右就不慎遭遇车祸,至今还未痊愈,仍在家中休养。然而工伤赔偿的问题却迟迟没有解决。小曲告诉记者,刚到公司的时候他觉得老板为人不错,工资发得及时而且月月都给奖金。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小曲始终没好意思和老板提出缴纳保险的问题。工作时间长了,他得知原来公司有好几个新来的员工都和他一样,没有五险一金。直到这一次出工伤,他才感受到保险的重要性。小曲称,他是在乘坐公司车辆出差时遭遇的车祸,从他入院治疗,公司一直全额承担着各项费用,现如今小曲已经出院休养,可公司却迟迟不谈工伤赔偿的问题,并且还有意辞退他,他想知道自己这样的情况,公司到底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说,像小曲这样的情况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该用人单位还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关于工伤保险,单位出现以下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申报的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少于实际数字的,即为瞒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查询其存款账户、划拨工伤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或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财产,以抵缴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各地一般都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总体来说,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后果: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加收滞纳金、强制执行、行政罚款、承担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职工不实申请或骗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法律后果: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后果:承担受理前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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