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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我到底是谁家的员工
2022-01-03 09:44:45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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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2日,李某与北京A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行政一职。

2020年1月,因门店经营不善,B公司被清算注销,A公司的另一下属子公司上海C公司为李某办理了招工手续,但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后李某的社保、公积金一直由C公司缴纳,而工资却由A公司支付。

2020年6月,李某向C公司提出辞职,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C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C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律师点评

由于集团内部各公司往往业务联系紧密,所以实践中,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屡见不鲜。那么,混同用工是否意味着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主体到底是哪个呢?

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一般认为,混同用工并不等同于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在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应当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见一致为准,而在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与工作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应根据用工事实,以各关联公司中与劳动者工作联系最密切的为准。 □唐律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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