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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员工辞职当日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2021-08-23 11:23:17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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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28日,王某与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年7月31日被派遣至中×公司工作。

  同年7月31日,王某参加了中×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当天中午11时17分吃完午饭后,王某向中×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

  中×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过,天降横祸。2017年7月31日13时23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王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王某家属于2017年12月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2月4日,浦东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悦×公司、中×公司不服,以浦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虽然事发当日王某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王某向中×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王某在离开中×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事发当日王某离开用工单位中×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两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甘露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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