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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辞退无需赔偿
2020-08-17 13:58:38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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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经营着一家小型的加工厂。今年6月1日,一位职工应聘到加工厂,担任一线操作工。由于加工厂近期订单较多,该职工直接到岗工作,双方并未先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职工工作10天后,张先生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该职工表示有事需请假外出。过了2天,张先生再次通知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其找出其他理由拖延,导致双方迟迟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6月14日,张先生以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了该职工。

该职工从加工厂离职后,找到张先生,认为加工厂无故辞退自己,要求赔偿。那么这种情况下,加工厂的做法合理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可解除劳动关系。

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陈鑫律师表示,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未在合理时间内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加工厂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自6月1日起建立,加工厂应当在今年的7月1日前与该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的,因此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加工厂终止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此举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只需按照相关约定支付职工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即可。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书面通知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用人单位需要固定证据。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依法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防遭受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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