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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霸座”属违约,耍赖须担责:对旅客“霸座”说不!
2020-08-14 09:01:03来源:群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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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刚作

民法典亮点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案例】

  2018年12月3日,女旅客刘某从沈阳站上车准备到熊岳城,上车后没有按座位号就座,而是坐在其他旅客的座位上。该座位旅客祝某持票要求刘某让出座位,刘某拒不配合,声称“谁先坐就是谁的”。列车员经劝说无效后,报告了乘警。

  面对刘某的无理行为,乘警多次告知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列车秩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对其多次提出警告,均遭到刘某拒绝。刘某态度恶劣,其间多次辱骂乘警和其他旅客。为了维持列车正常秩序,乘警在对其多次警告无果后,将其强制带离现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交沿途车站派出所处理。

  刘某到派出所后,对“霸座”行为供认不讳。大连铁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

【解读】

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关路

  对号入座是乘坐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基本规则,既可保障购票旅客的应有权益,也有利于维护交通出行秩序。但长期以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耍赖“霸座”的行为时有发生,有时乘警出面都无法让“霸座”旅客对号入座。与“霸座”行为相比,公共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对于“霸座”旅客的束手无策更值得关注和反思。

  刘某的“霸座”行为并非首例,但像刘某这样因“霸座”被行政拘留的旅客并不多,原因就在于“霸座”行为过去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国家没有出台基本法律界定该行为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有处罚规定,并没有明确地把“霸座”行为纳入其中。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其中明确提出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该条规定还说明了旅客购票即与承运人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霸座”就是旅客违约。从立法的层面讲,民法典对“霸座”行为予以红牌警告,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出行秩序和保障守法旅客的权益。

  座位被无良旅客霸占的旅客,此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只能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今后承运人也可以拿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向“霸座”者主张违约责任。

  对于“霸座”旅客而言,过去只能由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民法典实施后,承运人也有了法律武器,可以对“霸座”者进行追责,要求“霸座”者承担违约责任。

  “对‘霸座’行为进行严惩提高了违法成本,让每个人都意识到违法的后果,这样就能够有效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张关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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