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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职工拒绝冒险作业 离岗期间不属旷工
2019-02-18 15:30:25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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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读者江林向本报记者反映说,他在北京一家建筑劳务公司整整工作了5年,先后与公司签订过3份劳动合同。今年春节前,公司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理由是他不服从公司安排、拒绝继续从事架子工作业,且构成连续旷工10天以上。
  “我之所以连续10天没到公司上班,原因是公司让我继续干大楼外立面清洁、装修之类的活儿。”江林说:“此前,我一直做钢筋加工、水泥振捣等工作。在冬季施工中,因人手紧、工程又进入装修阶段,所以,公司临时抽调我当架子工。”
  江林没有架子工作业证,他就跟着同事学。过了一段时间,他觉得搭架、登高不仅辛苦而且很危险,于是,就开始留意登高作业的技术要求及管理规范。当了解到自己不具备相关作业资质后,他要求公司为他变更工作岗位,或安排他参加培训取得架子工作业资格。
  可是,公司称跟着师傅学就是培训,没有时间也没必要安排江林从事专业的学习培训。因此,江林决定不再上班。
  “我离开工作岗位后,过了20多天时间,公司向我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该通知要求我收到通知后10内必须返回公司,否则,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江林说,他签收公司限期返岗通知时曾问通知传达人公司是否为其调岗,但被告知还是原来的工作岗位,因此,他未返回公司。
  没过多久,即在今年春节前,江林收到了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江林说:“我不知道架子工是否属于特种作业。如果是特种作业,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我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高空作业须持证上岗
  江林说,架子工与钢筋工最大的不同是,架子工时刻离不了安全带、安全帽和扳手,主要工作内容是用搭设工具将钢管、夹具和其他材料搭设成操作平台、安全栏杆、井架、吊篮架、支撑架等,其技能要求是不光会搭设平台,还能安全地拆除平台。
  根据江林的供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葛磊律师说,江林从事的工作属于高空作业,并且是特种作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架子工还有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分别为初、中、高三个等级。该职业要求从业者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计算能力,有较强的空间感,有准确的分析推理判断能力,只有手指、手臂、腿脚灵活,动作协调,才能适应这样的高空作业。
  葛律师说,按照《安全生产法》第2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包括电工、焊接、高处、工地升降货梯等作业。
  由于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所以,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此,《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才准予独立操作。
  葛律师说,对于江林从事的高处作业,国家规定的标准是:高度在2至5米时属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为特级高处作业。
  “在这样的高度,职工的作业种类除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外,还有安装、维护等作业。”葛律师说,江林主要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其他职工在从事电力电信线路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检修、维护时务必要按操作规程严格实施,同时应持证上岗。
职工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葛律师说,对于江林提出的疑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劳动法》第55、56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葛律师说,上述法律没有详细的处罚措施,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38条指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9条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江林可以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由该部门对其所在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葛律师说,江林还可以同时要求公司改正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的行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坚持错误不改正,其也可以向仲裁机构及法院进行申诉,要求判令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或依法对其进行赔偿和经济补偿。
  “至于公司认定的江林的旷工行为,因江林系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故不应认定为旷工。江林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仅不能少,若公司执意不改正错误还应赔偿由此给他带来的损失。”葛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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