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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企业变相辞退员工应如何维权?
2018-06-20 08:15:21来源: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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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小汪虽然有工作单位,但是目前却没活儿干,和失业没什么区别。小汪称,单位从两个多月前就不再给他安排岗位了,也不说辞退他,但是没有工资,小汪感觉自己现在在单位非常尴尬,单位主管还称他可以不用来单位报到。他不知道这算不算一种变相辞退。

  说法:企业发生变相辞退员工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新人无法适应工作;老员工无法创造较大的价值,但随着工龄的增长需要不断涨工资;企业经营不善……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变相逼着员工辞职就可以不用赔偿,遇到这样的问题,劳动者还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小汪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于裁决书不服,还可以起诉到法院。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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