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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半年未签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2018-03-26 10:27:4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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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包某通过网络平台应聘到一家旅游公司从事计调工作,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与包某约定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每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在公司工作半年后,他被公司无故解聘。
包某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公司方面认为,包某应聘时还是一名在校学生,并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以不与其签订合同的做法并不违法,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包某表示自己在投简历时还是学生,但是入职公司时已经毕业,包某就其主张提供了毕业证、学籍证明予以佐证。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包某主张入职公司时已毕业,并就其主张提供了毕业证、学籍证明予以佐证。公司方面虽表示无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未申请相关鉴定,亦未提供反证,根据举证分配原则,应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毕业证、学籍证明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进而认定包某入职公司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其次,双方均认可银行卡交易记录,在近半年期间公司每月1日左右向包某支付一笔3000元的报酬,支付时间呈现周期性、支付金额具有固定性,符合工资的基本支付特征,且与包某所述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发放周期相符。再次,公司认可包某的主要工作内容。据此可知包某在公司的安排下提供劳动,而包某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所述,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包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点评
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以下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那么在补偿后是否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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