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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投诉举报 企业将破产,职工咋维权?
2011-12-26 02:26:5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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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事通先生:
    我在一家铝制品企业工作已经快6年了,近两年由于企业管理不善,经营陷入困境。我们除了已经3个月没有开资外,企业也有半年没给全体员工上保险了。企业的说法是,由于债务纠纷,银行账户冻结,现在没有钱。企业经理还对前去问询的人员这样解释:“企业仓库里有那么多产品,足够发工资和缴社保的,实在不行就以物相抵,你们怕什么?”最近,听说企业将要破产,我们应如何维权?如何获得我们应得的利益?
    职工霍先生霍先生你好:
    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各相关组织,都要坚决地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这是毫无疑问的。建议您及这家铝制品企业的职工与企业方积极协商,使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得到及时合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就要尽快到劳动仲裁立案,等到公司破产清算时,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等待遇。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 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还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债权人不能形成决议时,是不允许像这家铝制品企业经理所说的“以物相抵”,而是要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另外,霍先生在来信中提到,这家铝制品企业即将破产,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这在破产法中都是有相应规定的。例如,第六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企业有关人员有不良现象及违法行为,职工都要及时进行举报和揭露,使其受到应有的制裁,这也是职工维护权益的一种形式。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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