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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2019-02-27 20:02:29来源:陕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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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工网讯(记者 王何军)2月27日,记者从陕西省总工会获悉,《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工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调整,以保障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条例》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加大职工工资调整幅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

据了解,按照全国总工会提出的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条例》明确赋予了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代下级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并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加强对企业工会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以解决中小微企业在协商中“不愿谈”和职工“不会谈”的问题。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依法有序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培训,并将企业签订、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体系。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可以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附 条例全文:《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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